刑事诉讼中最棘手和最必要的问题之一涉及证据问题,特别是口头证据的制作和评估。 斯帕卡同时,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工具,通过它,在面对被确定为刑事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合法地判决有罪,其目的是限制国家的惩罚法以支持人民的自由(并且,更多显然,在通过实际识别所有保证来保护无辜者的能力中),这将是确定指控中提出的事实假设的证据(或不证明)的领域,这将通过产生和评估证据。 然而,问题并不局限于假设——生产——估值的简单性。有些问题是,由于缺乏更严格的监管控制,导致正当程序解决方案复杂的实际问题。其中一个微妙的例子涉及传闻证人及其随后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在陪审团审判中。 传统上,在普通法体系中,传闻证人被称为传闻证据,然而,在当今,该术语不仅仅指这种间接证词。 斯帕卡北美联邦法典(联邦证据规则)将道听途说定义为除证人在审判或听证会上为证明所叙述事项的真实性而提供的陈述之外的陈述[1]。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道听途说就是听说。 在制度源自罗马日耳曼制度的国家(主要为欧洲大陆国家和巴西所采用),传闻证词与来自个人来源的证据相关,这只不过是间接证词,其中当事人该声明并非亲眼目睹,而是从另一个人那里了解到的。 另一方面,这不是盎格鲁-撒克逊系统中使用的含义[2]。在此,道听途说一词指的是过程之外产生的所有元素,无论是来自个人来源(先前的陈述)还是来自文件证据(注册文件、机械支持或 泰国电话号码表 记录中包含的陈述)[3]。这一概念还包括“听说”证人,因为他们声明的不是他们对事实的直接观察,而是没有参加审判的第三方的证人,因此他们没有受到交叉询问。 斯帕卡斯宾塞指出,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反对传闻的规则”指的是四个要素,其中只有一个与该词的原始术语有关:(1)书面陈述(录制或拍摄的)不可接受作为替代在审判中提供的口头证词,(2) 在审判证人时就其从另一名证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提供的口头证词,(3) 在审判中某个证人提供的证词不能用他以前的陈述来补充,以及 (4) 证据该程序所涉及的事实无法通过书面证据提供[4]。

传闻证据的主要目的是禁止使用法外或审判前产生的证据(“传闻证据”),作为一种方式,只允许在诉讼过程中或审判阶段产生的证据提交给法官。分析。 因此,显然,“传闻证据”一词并不限于巴西判例中通常所说的传闻证据,实际上还有其他含义。 在研究巴西立法给予的待遇之前,重要的是要注意传闻证据原则是如何在普通法体系中得到巩固的。 在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种证据系统决定在没有承诺说实话(宣誓)的情况下排除间接证词,因为这将作为发现真相的灵知工具[5]。 在威格莫尔的研究之后,第二个时刻,宣誓标准被分离为“灵知学标准”,而交叉询问则成为道听途说原则的核心支撑[6]。 禁止使用间接证言的规范的巩固与对抗过程模型的形成密切相关[7]。这是因为,由于禁止采信此类证词,在审判中出示证据(“现场证言”)的动力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它增加了从对抗性角度审查证据的机会(在审判之前)。中立、被动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因此,其想法是,所有要用作证据的陈述都必须经过“质证”,以便当事人通过询问技术来检验可信度,这是巴西程序制度中已经研究和改进的课题。 |